Investigation of infringing and counterfeit factories

通过快递信息锁定侵权假冒工厂

2016年的一例假冒知名品牌电器供应商的商标侵权案例中,湖北君安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走访市场时,发现可疑人物从快递箱内拿出大量某知名品牌电池,可疑人物的举动引起了君安调查员的注意,根据快递箱上的信息了解到,快递由广东省惠东县的德邦营业部发出,发往广西地区。经过多方查证,得知快递联系人姓名李先生,为武汉某电子公司负责人,公司经营多个品牌手机、相机的电池,包括尼康、佳能、卡西欧、三星、松下、诺基亚等知名品牌,并且在多个电商网站发布产品销售信息。经与李先生沟通获悉,李先生的工厂可订制仿知名品牌电池,且提供印刷商标的服务,货物直接从惠州惠东工厂发货,工厂面积较大,了解初步信息后君安公司调查员随即展开深入调查。通过对工厂的实地调查与数据搜索、筛查,锁定了一间惠东工厂,该工厂的经营范围有:生产经营各类电脑、相机用电池和充电器,与侵权产品类型一致,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该工厂距离德邦物流仅4分钟的路程时间,与开始发现假货的快递物流一致,初步怀疑惠东工厂为假冒侵权产品供应商。同时,经与品牌权利人核实,该工厂非该品牌的授权厂商。找到假冒伪劣产品加工工厂,全面搜集更充分有力的证据。追究商标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此案例引申出的商标侵权的构成要素: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李先生不仅为线下实体店提供货源还在电商平台售假伪品牌电池,已经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武汉电子有限公司销售假冒知名品牌产品、惠东工厂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制假多种带有商标的品牌产品,严重侵害品牌权利人商标权利,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据了解,李先生已经售假多年,在洽谈过程李先生也明确提及可提供印刷不同品牌商标的服务,并主动告知哪些假伪品牌销售量高,确定李先生主观上是知道销售假冒伪劣行为。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此点证明需要更深入调查,深度挖掘出商标权人因制假售假人导致的利益损失,品牌名誉损失等证据。

从本案例中,企业不能脱离知识产权的保护,调查目标后如何取得有力的被侵权证据困难重重,需要专业的团队和策略,专业调查团队的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更为方便、有效,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也具有较高的可信度。